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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5-07-23 15:44:14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4年5月,刘某因向网上结识的辛某提供银行卡和手机而被深圳市某区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后在冠领律师的专业介入下,案件走向发生关键转折,最终成功帮助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刘某被拘次日,其家属经多方咨询后委托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随即指派律师王凯担任刘某的辩护人。家属向律师讲述了案件的基本经过,并表示希望能在律师的帮助下,尽快为刘某争取到取保候审的机会。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着手处理案件。
律师分析指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于《刑法》第287条第2款,该罪的构成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主观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客观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行为和情节严重。学术上,本罪争议焦点常集中于主观“明知”的推定边界以及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性。而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获利情况、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内容,但需认识到行为可能被用于犯罪。
本案中,刘某系因求职在网上偶然结识了自称能帮人介绍工作的辛某,后被辛某诱骗才产生了错误判断,其曾明确并多次询问风险,在得到对方“不是违法行为、不会冻结银行卡”的保证后才提供了银行卡和手机。结合前述规定,若行为人确被蒙蔽且无犯罪前科,则不宜认定主观恶性。此外,涉案资金尚未查实关联恶性犯罪,依法可能适用“情节轻微”条款。
律师在接案后曾多次会见刘某,通过细致专业的询问,律师敏锐捕捉到另一关键点:刘某系经派出所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坦白了所有案情,该行为属于自首。然而,证明自首需有客观依据。于是律师迅速指导家属尝试寻找佐证刘某接到通知及主动到案的线索,精心准备法律意见,重点论述该自首情节的构成。同时,律师又结合刘某求职聊天记录、银行卡冻结预警记录等证据,进一步论证针对“无主观犯罪故意”的主张。
综合刘某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表现以及家属提供担保的意愿,律师撰写了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申请后,律师并未选择慢慢等待,而是主动与办案警官进行专业沟通。起初,办案机关确实对刘某主观“明知”的认定存在疑虑。面对此挑战,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援引司法解释中关于“明知”应审慎推定的精神,结合刘某被欺骗的具体情境进行有力阐述,强调其行为的被动性和偶然性,逐步消解了办案机关的顾虑,展现了专业沟通在程序辩护中的决定性作用。
申请提交后不久,办案机关即认定刘某无社会危险性且具备监管条件,依法批准取保候审。本案中,刘某的不幸遭遇为求职者上了宝贵的一课,而办案机关对受骗求职者的审慎处理,亦充分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实践应用。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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