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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他人信用卡资金犯罪,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被告人获缓刑

2025-06-10 11:41:35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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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底,广东惠州市某区发生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男子黄某与同伙以代办信用卡、更换POS机为名,非法获取多名被害人信用卡信息,通过某手机APP盗刷资金共计10000元。案发后,黄某被惠州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法院审理期间,在冠领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案件取得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结果。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面对可能面临的实刑判决,黄某意识到专业法律帮助的紧迫性,遂决定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王凯介入辩护。黄某向律师表达了希望争取缓刑的核心诉求。

盗刷他人信用卡资金犯罪,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被告人获缓刑

律师在大致了解案情后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信用卡信息实施交易。本案中,黄某等人非法获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并绑定至其控制的某手机APP,通过重置密码实施盗刷,其行为模式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典型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本案涉案金额一万余元,确属“数额较大”范畴,基准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罪量刑关键点在于犯罪数额、手段、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态度及是否取得谅解等情节。能否认定自首、初犯、偶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成为辩护的核心焦点。

接受委托后,律师首先前往看守所多次会见黄某,详细梳理案发经过,特别是到案细节。黄某强调其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律师反复核实《到案经过》等书证,确认黄某确系“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被首次讯问时即作有罪供述,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同时,律师了解到黄某及其同伙在案发后已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并获得了所有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律师立即指导黄某家属收集、固定相关退赔凭证和谅解书,作为重要的酌定从轻量刑依据。

盗刷他人信用卡资金犯罪,冠领律师依法辩护助被告人获缓刑

然而,检察机关最初提出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并未直接体现缓刑可能。律师深入研究案情,认为黄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涉案金额刚过“数额较大”标准;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已全额退赔并获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认罪认罚态度诚恳。综合以上因素,其完全符合《刑法》第72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律师制定了以“认定自首+全额退赔谅解+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为核心,力主适用缓刑的辩护策略。随后,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专业、坦诚的沟通,详细阐述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重点论证黄某人身危险性低、再犯可能性小,适用缓刑更有利于其改造和回归社会,并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围绕自首认定、退赔谅解效果、缓刑适用条件等焦点问题,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了逻辑清晰、论据充分的辩护意见,特别是强调了电话传唤到案的性质应依法认定为自动投案。

最终,惠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冠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黄某构成自首,综合其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初犯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书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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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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