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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5-05-09 10:43:23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深圳丰沛建筑公司(化名)因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起诉维权。诉讼中,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冠领律师凭借对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的精准把握,成功驳回了其提出的异议。
深圳丰沛建筑公司因第三人未履行债务,便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张兵起诉东莞市某服装公司及其股东李某,要求其就第三人未清偿的债务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该服装公司以“侵权行为地及住所地均不在审理法院所在地”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面对管辖权争议,冠领律师紧扣《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管辖权的规定,精准指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李某的住所地即位于审理法院所在地,依法属于该院管辖范围。
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裁定驳回了对方的异议。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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