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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助嫌疑人取保候审成功

2025-04-25 13:46:18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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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底,张某接到一通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以办理信用卡为由,约其在一家烤鸭店见面审核资料。轻信之下,张某携带身份证、银行卡赴约,却在不知情中被对方转走账户余额。3月初,深圳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由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这场看似平常的“银行业务”,成为她卷入刑事案件的起点。

张某被刑事拘留次日,其家属辗转联系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律师丁娜担任张某的辩护人。面对突如其来的刑事指控,家属焦急不已。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第一时间调取了相关的案卷资料。经过对资料的仔细研究,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此案件的关键之处在于张某的主观认知及其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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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了解大致案情后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1条进一步列举了推定“明知”的七种情形,包括异常交易方式、逃避监管措施等。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与上述情形均不吻合。其一,张某因轻信对方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而提供资料,缺乏对犯罪行为的明确认知。其二,张某的初中学历与社会经验限制了其对复杂诈骗手段的辨识能力。其三,无证据表明张某存在获利或多次提供银行卡的情节。

学术上,该罪的认定需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刑法学者普遍认为,若行为人因受蒙蔽而被动卷入犯罪链条,且无参与或放任的主观意图,则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本案恰属此类情形张某的行为更接近民法上的“重大误解”,而非刑法意义上的“帮助犯罪”。

首次会见时,律师对张某与“银行人员”接触的整个过程展开细致询问,并从中发现关键细节。具体而言,对方自始至终都打着正规业务流程的幌子,从未提及“刷流水”这类敏感操作,而且张某也未曾参与转账或人脸验证。律师随即调取烤鸭店监控,证实张某陈述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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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办案初期,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未尽审慎义务”,坚持其涉嫌犯罪。为打破僵局,律师从三方面进行辩护。首先,梳理《2022年断卡行动会议纪要》中关于“明知”的认定标准,指出司法机关不得仅因提供银行卡即推定张某存在主观故意;其次,提交张某学历证明、无前科记录等材料,佐证其认知局限性;最后,结合“少捕慎押”刑事政策,强调取保候审的可行性。

在与检察机关的正式沟通中,律师进行了反复且深入的论证。律师指出,倘若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不仅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还会进一步加剧公众对于正常社会交往的恐慌情绪。这一观点最终触动检察官重新审视证据链条。随后,当律师出示监控录像与通话记录,完整地还原出张某受骗的具体过程时,案件的走向迎来了转机。

经严格审查,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张某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于2025年3月下旬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次日,张某在律师见证下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这一结果既是对个案证据的严谨回应,亦彰显了“少捕慎押”政策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间的平衡价值。

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助嫌疑人取保候审成功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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