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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担任广东珠海诈骗案辩护人,成功使被告人获缓刑

2025-04-21 10:01:57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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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至6月,刘某与其他被告人在广东省深圳市参与电信诈骗活动,通过公司提供的网络呼叫平台拨打数万个电话,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诱骗被害人加入虚假股票群。其中,珠海市某区居民张某被拉入群后,遭群内人员以投资数字货币为由诈骗165万元。2020年9月,公安机关在深圳、广西等地展开抓捕,刘某主动向贵港市某区分局投案,案件随后由珠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案发后,刘某意识到事态严重性,第一时间联系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李虹担任刘某的辩护人。律师在初步梳理案情后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厘清刘某在犯罪链条中的实际作用,以及其主观明知程度。律师建议刘某全面配合司法机关,如实提供工作记录、通讯设备及资金流水,同时强调需通过客观证据还原行为边界。刘某当即整理出涉案期间的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发放明细,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为后续辩护争取了主动权。

冠领律师担任广东珠海诈骗案辩护人,成功使被告人获缓刑

律师分析道,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的量刑核心在于犯罪数额与情节。本案中,被害人张某所遭受的损失高达165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50万元标准,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刑法》第27条明确规定,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第67条则规定自首、坦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指出,刘某的行为虽然属于“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但其仅承担信息筛选、拉群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诈骗话术设计、资金转移或分成,与直接实施诈骗的上家存在明显层级区分。学术上,此类“帮助型”犯罪的责任范围应限于其实际参与的环节,而非涵盖整体犯罪结果。

此外,刘某主动投案并完整供述行为细节,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要件;其退缴的7万元违法所得远低于起诉书指控金额,进一步印证其实际获利的有限性。律师提出,综合从犯地位、自首情节及认罪退赃表现,刘某具备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最初认定刘某获利8万元存在偏差。通过调取刘某支付宝、微信的三年交易流水,逐笔核对工资转账记录,律师最终确认刘某的实际收入为7万元,并与检察官反复沟通修正了这一关键数据。庭审前,律师三次赶赴珠海市看守所会见刘某,模拟法庭询问细节,确保其陈述与客观证据一致。

冠领律师担任广东珠海诈骗案辩护人,成功使被告人获缓刑

然而,公诉机关初期坚持认为刘某拉入群的人数直接关系到诈骗既遂,主张从严量刑。律师随即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类案裁判要旨,强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共犯”的区分标准,并援引学者观点指出:若行为人仅提供技术或信息支持,且对诈骗具体内容缺乏明知,则不宜认定为诈骗共犯。尽管本案中刘某对诈骗存在概括明知,但其行为本质上仍旧属于“外围帮助”,与核心诈骗环节无直接因果关系。

庭审中,律师重点围绕责任限度展开论证。律师出示刘某与上家的聊天记录,证明其仅按固定话术操作,从未参与投资诈骗话术讨论。同时提交刘某家庭情况证明,强调刘某为单亲母亲,需抚养两名幼子,长期羁押将导致家庭陷入困境。针对公诉人提出的“拉群人数与诈骗结果关联性”,律师指出:张某被骗发生在刘某离职两个月后,且诈骗手段已从股票推荐转为数字货币,二者无直接关联,不能将全部结果归责于被告人。这一论证动摇了法庭对于因果关系的确信。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刘某系从犯,结合其自首、退赃情节及社区评估报告,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书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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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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