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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5-04-14 10:54:23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程波涛、程中旭受李某指使,通过雇佣货车司机夹带未申报货物,将两尊禁止出境的文物走私至香港,并将黄蜡石赏石、石山子等普通货物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28万元。2023年2月,二人先后被北京海关缉私分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程波涛与程中旭意识到面临数罪并罚的严峻后果,随即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辩护,律所指派律师孙磊、张士超代理此案。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详细询问了案件细节,确认当事人的认罪认罚意愿,并指出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辩护空间,缓解了当事人的焦虑。
律师在大致了解案情后指出,走私文物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依据存在显著差异。根据《刑法》第151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走私普通货物罪则以偷逃应缴税额划分量刑档次,偷逃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两尊佛像被鉴定为禁止出境文物,律师结合司法解释指出,“情节特别严重”通常适用于文物等级高或走私行为规模化,而本案文物价值虽高达280万元,但被告人仅负责运输环节,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偷逃税额2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而非“巨大”,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从犯、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叠加,同样为减轻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律师介入后,首先调取了全案证据材料,发现关键证人李某已认罪,且部分走私货物在案发后已被追回。为夯实辩护基础,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其参与程度及到案细节,确认程波涛归案后协助抓捕程中旭构成“立功”,程中旭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然而,检察机关初期认为二人虽为从犯,但涉案金额高,建议对程中旭判处三年实刑。
律师随即向法院提交了多份司法鉴定报告、文物追回证明及当事人悔罪材料,并撰写法律意见书,主要强调三点:其一,二人受指使实施运输,未参与文物获取或销售,作用次要;其二,程波涛的立功行为显著节约司法资源;其三,涉案文物及货物已扣押,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可控。在与检察官的数次沟通中,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对自首、立功情节予以法定从宽,并建议适用缓刑。庭审阶段,律师进一步结合类案判例,证明对类似情节的走私案件适用缓刑具有合理性。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二人符合缓刑条件。
2025年3月3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程波涛、程中旭犯走私文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涉案扣押物品依法变价折抵罚金。本案中,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充分的证据整合及与司法机关的有效沟通,将法定从轻情节转化为缓刑的现实可能,为当事人避免了实刑风险,彰显了专业辩护在重罪案件中的关键价值。(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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