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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5-03-21 10:59:2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09年12月,李女士向房山区某村委会支付32.5万元购房,然而合同约定的楼栋一直未建设,她要求退款遭到拒绝。2024年,冠领律师代理李女士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房屋为“小产权房”,购房合同无效,判决村委会返还李女士全部购房款及利息,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09年12月,李女士向北京市房山区某村委会支付32.5万元,购置一套房屋。可此后,合同约定的楼栋始终未建。李女士多次索要退款,均遭拒绝,无奈之下委托冠领律所维权。冠领律师蔡锦杰接受指派,负责此案。
冠领律师经调查发现,李女士并非该村集体成员,所购房屋位于集体土地,属“小产权房”。随后,他深入钻研案件材料,精心收集整理购房合同、收款收据等关键证据,提起诉讼。庭审时,冠领律师清晰阐述案件详情,指出村委会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未取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本不具备销售资格,却与李女士签订购房合同,这明显违反国家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此购房合同当属无效。合同无效后,村委会应返还因该合同获取的财产,并赔偿李女士的利息损失。
2024年,法院认可冠领律师的主张,判决北京市房山区某村委会返还李女士32.5万元购房款及相应利息,李女士的权益得以维护。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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