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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5-03-07 10:44:27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王先生2012年入职北京通州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他与公司产生劳动报酬争议,2024年4月离岗并委托冠领律所维权。2025年1月,仲裁委支持冠领律师意见,裁决公司应向王先生支付共计11.4万元补偿。
王先生于2012年2月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历经变动,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王先生与公司产生工资支付不及时、年假未休等争议,于2024年4月离开岗位,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维权。冠领律所了解情况后,指派了吴红超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迅速代理王先生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收集《银行流水》《工资及年终奖截图》等关键证据提起仲裁。庭审时,公司对工资截图真实性存疑,企图否认工资差额,冠领律师指出,王先生证据与公司工资明细能对应,且公司无法提供绩效系数计算依据和考核方案,应承担举证不力责任。在未休年假工资争议上,公司虽否认年假截图,但拿不出真实办公软件系统反驳,且认可存在年假未休情况,律师强调王先生未休年假主张应得到支持,另外王先生已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邮寄通知,应获解约经济补偿金。
2025年1月,仲裁委采纳冠领律师观点,裁决公司支付王先生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1.4万元。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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