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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村民在河边洗衣不慎溺亡,其家属认为是因为村委会修缮了河道才引发悲剧,于是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涉及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2014年某村村委会自筹资金100万左右,对村里的河道进行全面清淤、净化水质,并在河两岸砌石,硬化沿河道路,之后又在河旁边设置了“河道水深、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在此举措下,该村河道及两岸的环境大有好转。
2020年6月18日中午,李玲(本文人名均为化名)独自一人去河边洗衣服。到了下午,她的丈夫王明见其久不归家,便去寻人。到了河边,王明发现衣服还在,但人却没了踪影,怀疑妻子落水,于是王明赶紧报警,并找人在河边打捞。当日深夜10时左右,村民打捞到了李玲的遗体。经警方调查,李玲是不慎意外落水溺亡。
料理完李玲的后事,悲痛的王明偶然间又走到了妻子出事的小河附近,却发现河道旁没有设置水深标志,只有一个安全警示标志,但也已经淡化斑驳。“如果村委会没有改造河道,如果岸边有水深警示标志,也许妻子就不会意外落水去世了。”这个想法一出现,就在王明的脑海中挥之不去,他越来越觉得都是因为村委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造成自己家的悲剧。
对此,村委会认为自己确实对河道进行了改造修缮,但这并不意味着河道的管理权就属于自己,虽然理解王明的丧妻之痛,但以此为由要求赔偿实在是没有道理。涉及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王明见村委会拒绝赔偿,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玲意外落水是其溺亡的根本原因。这条河属于天然河道,李玲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且久居在此,理应知道河道位置、地形以及用水风险,因此本人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村委会为改善自然环境而修缮河道的行为并不违法,并且已在河道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示村民不要从事可能发生危险的行为。因此,村委会修缮河道与李玲溺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王明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明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法院审理案件会兼顾国法人情,但不能“和稀泥”。本案事故地点属于天然河道,不同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特定公共场所,且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河道水位高度调控不负有法定义务,因此,村委会无需对河道的用水风险进行特别提示。
王明未能举证证明村委会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李玲溺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王明丧妻之痛固然令人同情,但法院判决不能以情感或者客观后果为理由,将损失分摊给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撰稿人: 张萌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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