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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违约在先,己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为何被判部分违约?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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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纠纷中,先履行抗辩权又被称为违约救济权,可以有效的保障后履约一方的期限利益并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在实务中,部分当事人在符合行权客观要件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却依然可能被判违约,这究竟是为什么呢?涉及法律咨询问题,请及时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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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唐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文中公司和人物均为化名)是一家承接商业演出与制作的公司。2021年4月,应星光剧院的邀请,新唐公司制作了大型舞台剧《追光》,计划于“五一”节日期间在星光剧院演出3天,共计9个场次。为此,双方签订了演出合同,约定演员、服化道等各类制作费用15万元,由星光剧院分3期支付完成,最后一期5万元支付时间为第三天演出之前。

  面对这样的无理要求,新唐公司不能接受,双方争执不下之际,新唐公司选择了罢演,最终导致星光剧院不得不取消演出并为广大观众办理了退票手续。其后,星光剧院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与门票预售活动,因演出团队在业内知名度较高,门票早早便销售一空,前两天的演出效果也非常完美。但是,在第二天演出结束后,星光剧院却没有如期支付制作费,而是以资金周转障碍为由希望延后支付。

  虽然演出取消了,但新唐公司为此投入的制作费用却已经全部付出,因此新唐公司认为星光剧院依然应当支付最后一期的制作费5万元。而正当新唐公司积极准备讨要费用时,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星光剧院竟以新唐公司违约为由告上了法院。

  星光剧院认为,因新唐公司违约拒绝演出,导致其不得不为观众办理退票手续,还因此承担了部分违约责任,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主张新唐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面对这样的指控,新唐公司也不甘示弱,当庭提出反诉,指出其罢演是因星光剧院违约在先,因此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在此情况下拒绝出演。同时,星光剧院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制作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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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这种情况下,各执一词的双方究竟谁对谁错?谁又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呢?

  首先,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演出合同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星光剧院已认可该剧目表演,在前两天的表演中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星光剧院应当支付剩余制作费用。因其未在约定时间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律师说法:

  其次,关于新唐公司的违约责任,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虽然符合行权的客观要件,但在行权的过程中,却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广大观众观看演出的利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主观过错程度较小,但依然属于行权方式不当,也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履约程度、违约造成的损失等客观条件,判决星光剧院支付剩余制作费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新唐公司支付违约金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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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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