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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则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案例。2004年,陈某与XX水利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XX水利公司将陈某位于XX村焦的房屋予以拆迁,共计拆迁金额为117013.93元,该笔款项陈某己领取60000元,剩余57013.93元未领取。陈某部分领取款项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1.其不同意该补偿方案,认为所补偿款项过低,不能满足其实际生活水平。2.其不同意拆除房屋,如拆除其将无家可归。3.其多次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均没有得到实质解决,其没有得到相应安置的宅基地。
XX水利公司书面答辩称:1.案涉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陈某依法不享有撤销权,案涉合同无可撤销情形存在;3.即使陈某享有撤销权,也已过法定撤销期间。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明显失衡;二是主观要件,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同时应以“订立合同时”为判断时点,结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缔约背景、缔约目的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显失公平。从案涉合同签订背景及约定内容分析,案涉合同条款不存在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也无证据证明XX水利公司具有与陈某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且陈某也领取了拆迁补偿款6万元。综上所述,法院对陈某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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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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