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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事件
2010年2月至2013年10月,武大力(化名)在A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因患职业病于2014年7月7日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壹期,2014年9月10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28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柒级,未达到护理等级。
2016年3月11日,武大力、A煤矿经协商达成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约定:
1、A煤矿一次性付给武大力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赔偿金、受伤期间误工费、出院后后续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费用共计116000元;
2、本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为双方就受伤事宜的最终协议,武大力保证不再追究A煤矿任何责任;
3、此协议生效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武大力的工伤待遇由矿方到医保中心办理;
4、付款方式为根据煤矿行情分期付款,以武大力领取收据为依据。
A煤矿于2018年9月关闭,仅支付了武大力66000元,尚欠赔偿款50000元至今未付。2020年8月6日,武大力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被受理。武大力因不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A煤矿立即支付武大力工伤保险待遇等赔偿费用50000元。
律师观点
武大力在A煤矿处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伤残等级为柒级。在此前提下双方经协商达成的工伤赔偿和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应按协议内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A煤矿于2018年9月关闭后,未继续支付武大力相应费用,已构成违约,武大力主张A煤矿支付剩余赔偿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成立。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次因工伤赔偿而起的案件,判决A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武大力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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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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