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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事件
2021年4月11日,牛玉、张建兵(两人均为化名)签订协议书,约定牛玉将其名下A县房屋的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张建兵,协议约定工程总造价8万元,工程于2021年5月13日开工,2021年8月31日竣工,协议还对材料、设备明细等进行了约定。约定工期届满后,张建兵没有按约定为牛玉安装燃气灶、热水器、油烟机、地板、两扇门,经多次交涉,没有达成协议。因张建兵没有按时交工,导致牛玉在宾馆租房住了两个月,花费房租3000元。于是,牛玉因房屋装修纠纷为由将张建兵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张建兵立即返还牛玉已支付的房屋装修款5000元;2、请求判令张建兵赔偿牛玉房租3000元。
庭审中,牛玉向法庭提交了协议书一份、家里未装修部分照片25张、微信转账截图8张。
律师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牛玉、张建兵双方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后,牛玉按照约定支付了工程款,张建兵则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施工。现张建兵停止施工,可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牛玉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张建兵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并承担因张建兵违约造成的损失。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一、解除牛玉与张建兵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
二、张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牛玉工程款5000元;
三、张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牛玉房租损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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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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