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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爬虫勿过界,数据流转应有序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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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数据时代,信息采集是一项重要工作。如果单靠人力采集,不仅效率低而其会提高公司搜集数据成本,因此“网络爬虫”应运而生,由它代替人工在互联网中进行数据搜集与整理。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爬虫”的运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技术在为公司收集数据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引发诸多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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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丰公司(本文公司名称均为化名)开发了一款名叫“寻路”的软件,经公交公司允许,他们在公交车上安装定位器获得海量数据,经加工、分析后,再通过该软件提供给客户。由于该软件定位精度高、实时误差小,交互做的也不错,因此积累了大量用户,但也引来了诸多竞对公司的效仿。其中运成公司通过“网络爬虫”技术获取了源丰公司服务器中的实时公交信息,并应用于自家软件“公交来了”,向其用户提供了和“寻路”中相同的公交信息。后被源丰公司发现后,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运成公司未经源丰公司许可,非法获取源丰公司的后台数据并应用于“公交来了”软件中,谋取“公交来了”软件在实时公交信息查询软件中的竞争优势。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运成公司上述行为损害了源丰公司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运成公司赔偿源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万元。

  在商业竞争环境中,类似运成公司盗取源丰公司的数据资源坐享其成的事件不在少数,为了防止此情况,在数据抓取行业内产生了一个通用的规则,即网络爬虫排除协议,也就是大家常听到的robots协议,信息提供者在自己的站点上设置robots协议告知爬虫控制者哪些信息是可以被爬取的,哪些信息是不希望被爬取的。

  一般来说,只要遵守robots协议,大家都会相安无事,但在利益的驱使下,该协议的约束力并不强。所以很多互联网从业者为保护数据也作出了各种各样的“反爬虫”对策,但并非所有的对策都是合法的,有些可能会因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在历时八年的百度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中,百度公司通过设置robots协议白名单制度仅允许特定的几家搜索引擎抓取数据,此种方式将不允许抓取相关数据作为常态,抓取行为成为一种例外。法院经审理认定百度公司对网络搜索引擎的区别对待,影响奇虎公司的360搜索引擎抓取相关网页内容,影响通用搜索引擎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奇虎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消费者的利益,妨碍了正常的互联网的竞争秩序,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百度公司在这一案件中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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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商业竞争中,“网络爬虫”只是一个中立的技术,其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信息共享。互联网从业者可以通过robots协议要求搜索引擎的网络爬虫遵守受访网站的信息爬取规则,但应保证该robots协议本身应当是合理的,不违背“促进信息共享”的初衷;爬虫控制者也应恪守底线,遵守robots规则,让数据有序流转,从而共建良好的互联网生态。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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