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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事件
2019年12月25日,刘强(文中均为化名)驾驶的辽K-×××××小型越野客车行使至某路口由南向西转弯时,与李勇驾驶的辽K-×××××小型轿车由西向东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刘强弃车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勇无责。辽K-×××××的小型客车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A保险公司已赔付该车损失25240元。同时该车辆所有人张霞将对刘强索赔权转让给A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A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刘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于是,A保险公司将刘强诉至法庭,请求:判决刘强给付A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25240元。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次因保险理赔而起的案件,判决:驳回A保险公司的起诉。那么,A保险公司为何会败诉呢?
律师观点
法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的B保险公司与刘强、李勇追偿权纠纷案与本案A保险公司诉刘强追偿权纠纷案诉讼当事人相同、标的相同、请求相同,此诉与前诉构成了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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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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