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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房东提前收房构成违约,租客打算起诉却意外发现“查无此人”,原来房东签合同时用的是假名字,那么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还有没有效?房东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案例
2021年4月,张华(本文均为化名)在北京某小区租了一套公寓,该公寓的主人自称刘志明,双方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同时,合同中约定,在房屋租赁期间内,刘志明不得中途收房,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签合同时,刘志明表现得非常友善,张华并没有认真核对他的信息便与其签订了合同。
结果半年后,合同未到期,刘志明却将房屋提前收回。张华打算起诉刘志明,却发现刘志明的姓名与其身份证号不符,查无此人。张华这时才恍然大悟,刘志明早就做好了逃避责任的准备,当初两人签合同时他使用的是假的身份信息。随后,张华另辟蹊径,通过支付宝搜索刘志明与自己联系的手机号码,发现与该号码绑定的个人信息叫刘志伟,于是张华将李伟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时,查明“刘志明”是刘志伟同张华签订合同时使用的虚假身份,而且当时两人签订合同时,刘志伟使用的各种信息都与其真实信息仅差一个汉字或一个数字,明显是故意为之。综合以上信息,法院认定“刘志明”与“刘志伟”是同一个人,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
一般情况下,签订合同者为合同当事人(代理、代表等情形除外),生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本案中,刘志伟虽然使用了虚假身份,但签订合同者是他本人,并且签订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事由,应认定为有效。刘志伟违反合同约定,中途收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核查对方真实身份,避免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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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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