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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加盖违建致使开发商无法配合办理房产产权登记 买房人能要求开发商付违约金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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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康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处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75.97平方米,总金额为658620元。开发商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康某使用,并且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商的责任,康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产权证书,康某不退房的,开发商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康某支付违约金。康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于2014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康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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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到了2021年10月,该房屋的房产产权证也没得到办理。康某每次找开发商询问此事,开发商都说是因为楼顶住户加盖违章建筑,致使没有办法进行实测,故无法办理备案登记,拆除后即可办理大证。康某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可开发商坚称逾期办里房产产权证书的责任不在他们,而在违法加盖的住户,因此他们没有理由支付违约金。康某不愿一拖再拖,于是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康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如开发商若未能在交付房屋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康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产权证书的,开发商应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康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康某依约向开发商交付了购房款,开发商于2014年12月31日向康某交付了涉案房屋。但开发商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构成违约。康某要求开发商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康某要求开发商按已付房款的0.1%支付无法办理房产产权证的违约金659元,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

  关于开发商称未能提交备案资料系他人违建导致,并非自身原因的主张,即使违建事实存在,开发商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其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

  一、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配合产权登记机关和康某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发商支付康某违约金659元。

  温馨提示: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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