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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咨询: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否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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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很多居民的房屋都是通过承租单位公房的方式获得,经历房改后,这部分房屋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遇到的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案例专业离婚律师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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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故事:

  何进(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和陈梅的婚姻已走到第三十个年头,本是要到了相扶晚年的阶段,但两人的夫妻感情却越来越差,因琐事不断争吵,最终导致离婚。两人夫妻感情破裂,对离婚都没有异议,但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却产生了分歧。

  那么,在这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当中,该房屋应当如何处理呢?原来,两人婚后一直在承租单位分配的公房,90年代进行房改时,夫妻二人以陈梅的工龄和职级折价购买了这处房屋。而现在,何进提出该房屋是由他向父母借钱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因此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陈梅认为:该房屋购买使用了自的工龄和职级,且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资产,因此该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何进虽然称购房款是向父母所借,也只是产生共同债务问题,购房款仍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温馨提示: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专业离婚律师。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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