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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张峰因为出于朋友间的情谊,慷慨借款,谁料朋友却拖欠欠款导致张峰网贷违约,需要承担高额违约金。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起因借贷纠纷而引起的网贷违约案始末吧。
文章事件:
张峰与孙越良、赵天是朋友。2018年8月27日,孙越良以急需资金赔款为由向张峰借款15000元,承诺两天便还给张峰,随后张峰便按照孙越良的要求向赵转款14900元(扣除了手续费后)。2019年8月29日,孙越良再次向张峰借款24840元〔扣除手续费后〕,承诺两天全部归还,截止2018年8月29日,孙越良共向张峰借款40000元。张峰按照约定向孙越良支付借款金额后,孙越良却违反双方约定,拒不归还借款,导致张峰多处网贷违约,承担高额违约金。2019年6月11日,经张峰多次催要,孙越良于某派出所向张峰出具《欠条》一份,明确了欠款40000元的事实。孙越良向张峰出具了《欠条》以后,均未向张峰履行约定还款义务,张峰多次向孙越良催要无果,眼看着自己的网贷违约严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峰将孙越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孙越良向张峰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人民币,并向张峰支付自2018年8月29日至起诉之日的借款利息及经济损失14000元,合计:54000元(大写:伍万肆仟元整);由孙越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孙越良承担。
律师观点: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峰提供的欠条、微信及支付宝转款记录能证明张峰实际借款39740元给孙越良,对张峰主张要求孙越良偿还其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按39740元予以支持;对张峰要求孙越良支付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起诉之日的经济损失14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的借期内的利息计算已超过年利率24%,应以借款3974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予以计算支持,自2019年9月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支持。赵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孙越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张峰借款3974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9月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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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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