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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离婚诉讼时,法院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那么何种情形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请看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小编整理的以下内容。
案例分享
王立(本文均为化名)和刘红相亲认识,已经结婚25年,两人婚内育有一子,现已成年。王立脾气暴躁,刘红也是泼辣性子,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动手。当初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刘红与王立吵得再厉害也没有提过离婚,现在孩子已经成年,刘红不想继续和王立共同生活下去,便想要离婚,但王立并不同意。
2020年10月12日,刘红第一次起诉离婚,2020年10月28日当地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刘红认为双方并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便于2021年6月11日,以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王立经常动手殴打自己为由,第二次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时,王立声称双方之间确有矛盾,经常吵架,也发生过肢体冲突,但并没有家暴行为,双方已经结婚20多年,孩子也成年了,即将成家立业,为了家庭圆满,不同意离婚。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现有事实证据,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说法
审判实践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非常复杂,若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不属于《民法典》中明确列举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为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会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本案中,原被告虽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且未发生《民法典》规定的四种必须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民法典》新增规定,刘红在上次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再次起诉离婚,并未满足夫妻分居满一年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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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民商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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