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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入狱后她遗弃孩子一走了之,现在却要求继承孩子的遗产,法院怎么判?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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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父母和子女都是彼此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倘若父母在孩子很小的时候遗弃孩子,未尽抚养、教育义务,那么他们还有资格继承孩子的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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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玉兰(本文均为化名)与王富贵是夫妻,他们在婚姻期间先后生育王明和王青两个子女。王青学习不好,早早辍学外出打工,打工时他与同事李晓相恋并带其回家共同居住,两人同居后生育一子王杨,但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王杨一岁时,父亲王青因与人打架斗殴致人重伤入狱服刑,母亲李晓抚养王杨至四岁,留下王杨独自离开,王杨由林玉兰与王富贵夫妻抚养照顾。虽然父母不在身边,但爷爷奶奶的疼爱让王杨得以健康长大。

  母亲李晓在离开之后再婚生子,在王杨长大之前,她从没有去看过王杨,也从未支付过王杨的抚养费。

  王杨八岁时,已经出狱的父亲王青也再次结婚,并在这段婚姻期间生育一子王超。后来因为频繁发生矛盾,双方感情破裂,继母与父亲王青调解离婚。

  1999年,父亲王青因病去世,奶奶林玉兰与爷爷王富贵也先后于2005年、2012年去世。王杨孤身一人忙于工作,丝毫不懂爱惜身体,于2018年意外猝死。王杨猝死之后,其亲人就其遗产有关的房屋分割产生纠纷。

  上海市某区房屋产权登记在爷爷王富贵名下。2005年遇动迁,获得两套安置房屋,一家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将安置所得A房屋产权归大儿子王明,B房屋产权为林玉兰、王富贵、王杨共有。

  2005年,奶奶林玉兰去世时,生前未留遗嘱。2012年,爷爷王富贵去世时,生前留有书信一份,言明是代妻子林玉兰书写,但未注明有效日期。王杨是意外猝死,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因就案涉安置房屋继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王杨的亲人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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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点,争议之一在于两套安置房屋的分割,争议之二在于被继承人遗产如何继承。

  首先,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据,王富贵家庭内部已对两套房屋分割达成一致,即A房屋归大儿子王明,B房屋归王富贵、林玉兰、王杨共有,此后事实上依次各自办理入户及维修基金缴纳等手续,各方在涉讼前的十余年间未见争议,上述分割协议是权利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法院予以确认。

  其次,林玉兰、王富贵、王杨先后离世,三人对B房屋各自产权份额未作约定,故确定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林玉兰生前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其对案涉B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王富贵、王青、王明等额继承,因王青在林玉兰之前去世,其有权继承部分由其子王杨和王超代位继承。王富贵生前所留书信欠缺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要件,且从内容来看涉及处分他人财产,故不予采信。王富贵对于案涉B房屋的产权份额,也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审理中,因王杨生前未婚未育,且父亲王青先于其死亡,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生母李晓一人。因为生母李晓在王杨父亲王青服刑期间留下年幼的王杨独自离开,且在王杨之后的成长过程中也未尽抚养义务,其行为实质构成对王杨的遗弃,依法应认定丧失继承权。鉴于没有合法有效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杨对案涉B房屋的产权份额由其同父异母弟弟王超继承。

  一审判决后,王杨生母李晓提起上诉,主张王杨自出生至四岁一直随自己一起生活,当初自己离开是被王杨的爷爷奶奶林玉兰、王富贵夫妻赶出家门,且之后其一直阻止自己与王杨见面,故她要求继承王杨享有的案涉B房屋中的产权份额。但王杨的大伯王明、同父异母弟弟王超等亲人均称,李晓存在遗弃行为。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晓曾经有抚养过王杨几年的行为,但这不能推翻其之后在王杨的成长过程中未尽母亲之责的事实,亦不能推翻其遗弃行为,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人:张欣欣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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