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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父母离婚,对孩子而言已是生活的重要变化。夫妻离婚后,应在孩子的抚养权及探望权问题上表现的成熟一些,以孩子的利益为重,避免因抚养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依法保护了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019年3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薛某离婚,婚生女薛晓青由薛某抚养至成年,李某负担抚养费。离婚后,李某履行了判决义务,定期支付抚养费,但在探望薛晓青时却遭到薛某家人的阻拦,且薛某也未协助李某行使探望权。李某与薛某及薛某家人多次协商无果,只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这场探望权纠纷。
对于这起探望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李某请求探望小孩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在薛晓青成年之前,李某可于每年奇数月份第四周的周末以及寒暑假将薛晓青接来与其共同居住,薛某对李某的上述探望权负有协助义务,不得无故阻扰。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探望权的规定是为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定期与子女相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子女与父母间造成的感情伤害,可消除单亲子女的阴影,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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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王晨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民商 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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