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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事件
李贞(文中均为化名)、张耀于2010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雅。2015年4月2日,李贞、张耀协议离婚。协议书内提到小雅由李贞抚养,张耀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到小雅满20周岁为止,但离婚后,张耀并未付给李贞抚养费。协议书内提到房产一处,位于沈阳市A区,建筑面积78.77平方米,离婚后归李贞所有。但李贞多次请求张耀配合过户,张耀一直推迟,于是李贞将张耀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张耀履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房屋所有权归李贞所有,张耀配合李贞房产过户(坐落于沈阳市A区)。
庭审中,张耀辩称,不同意更名过户,同意把房子给孩子婚生女小雅。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张耀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因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故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张耀主张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书》未慎重考虑的意见,本院认为,李贞、张耀在沈阳市A区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归李贞所有。张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从事某些行为而产生的后果有着清醒的认识,故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故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张耀主张将涉案房屋赠与婚生女的意见,因李贞、张耀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已约定涉案房屋归李贞所有,现李贞不同意该赠与,故张耀的意见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次财产分割纠纷案判决:
一、座落于沈阳市A区房屋归李贞所有;
二、张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贞将座落于沈阳市A区房屋产权登记至李贞名下;该房屋所发生的各项税费由李贞负担。
如张耀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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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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