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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发现前夫分的一笔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出售款,作为前妻是否有权分的?今天我们说起的这起案子是网友咨询上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的案例。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上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解答过的这起案例的始末吧。
文章事件
梁希与赵坤双方于1981年2月6日结婚,婚后于1981年11月11日育有一女,现已成年,双方于2019年9月2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三赵坤与赵玲、赵雪系兄弟姐妹关系。梁希名下有一套位于A区的房产,离婚诉讼中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确定该房产归梁希所有,梁希向赵坤支付该房屋折价款85万元。上海市A区房屋原有赵坤、赵玲、赵雪共同共有,赵坤的产权份额于与梁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现该房屋已出售,认可赵坤分得售房款126万元。该126万元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已离婚,梁希有权提出要求分割。赵坤自1997年出境后,2019年回国,期间女儿一直由梁希抚养,赵坤未尽到任何丈夫和父亲的义务。期间还10多次向梁希和女儿讨要生活费,赵坤1997年出国时向他人借的7万元费用,也由梁希代为偿还。梁希希望获得三分之二即84万元的售房款,与梁希应付给赵坤的85万元的折价款基本抵消。于是梁希在咨询上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后,将赵坤、赵玲、赵雪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分割上海市A区房屋出售后赵坤获取的售房款1260000元,由梁希获得三分之二即840000元。
赵坤辩称,不同意梁希的诉讼请求。上海市A区室房屋确实已出售,售房款共计384万元,三赵坤、赵玲、赵雪已协商完毕,由赵坤获得售房款126万元。赵玲、赵雪生称已交至法院103万元,没有经过本人同意表示反对。126万元不是赵坤与梁希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是赵坤的个人财产。1984年法庭判决过,该房屋是赵雪的老房子,其中赵坤的份额已经卖给赵雪,里面更没有梁希的份额了。该房屋动迁后购买上海市A区的房屋是赵玲、赵雪办理的,当时赵坤不在国内,更不知情,故与梁希没有任何关系。
赵玲、赵雪共同辩称,梁希与赵坤之间的离婚财产纠纷与赵玲、赵雪无关。上海市A区房屋已出售,共计售房款384万元,赵坤、赵玲、赵雪已经达成一致,由赵坤分得126万元,已经交至法院103万,同意再补交23万,作为赵坤的份额。赵玲和赵雪之间的份额不需要法院分割。
上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指出:
赵坤与梁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为上海市A区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其在上述房屋中享有的财产权利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现房屋已出售,该财产权利转化为货币,所对应的货币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赵坤辩称,其在该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所对应的售房款属于其个人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现梁希、赵坤已经离婚,且房屋已经出售,财产权已经转化为货币,赵坤、赵玲、赵雪之间对售房款也已分割完毕,梁希对此对分割方案并无异议,故梁希具有分割的理由和基础。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确认赵玲、赵雪向上海市A区人民法院缴纳的代管款共计1260000元中700000元归梁希所有,560000归赵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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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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