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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案例故事
晓丽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2020年7月,在营运出租车期间,宋卫星经常乘坐她的出租车,两人就此相识。在得知晓丽离异单身后,宋卫星以夫妻感情不和要与其妻子离婚为由,接近晓丽并献殷勤。一来二去,双方互生情愫,遂约定开房。在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后,宋卫星吃住均在晓丽家。
今年8月下旬,双方因感情产生纠葛,口头约定分手。因晓丽未满足宋卫星的物质需求,两人产生纠纷,并导致报警。后来宋卫星屡屡采取电话、短信、微信、跟随等多种方式滋扰晓丽,又导致两次报警进行处理。
期间,因宋卫星已心生怨气,遂多次在网络平台参与“来玩照片问答,每天得红包”,将与晓丽在一起时所拍摄的室内、室外几张生活肖像照,及宋卫星给晓丽所购、现已退还的衣物、鞋子拍成照片进行发布。经报警处理后,宋卫星声称已将晓丽的图像资料从其手机相册中删除。
晓丽认为其自身已受宋卫星所有行为的刺激,于是停止了个人的出租车营运。在去医院检查时,还发现自己处于精神焦虑状态。晓丽为防止宋卫星再有前述行为,遂起诉至法院维权。
在这起隐私权纠纷案中,晓丽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宋卫星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判令宋卫星赔偿晓丽经济损失25000.00元(出租车停运损失15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宋卫星承担。
宋卫星则辩称:与晓丽交往一年多时间,我把她当自己女人对待,她怎么说我就怎么做,为她付出了那么多,然而晓丽却薄待感情,令人气愤。至于发布图片到网络平台,单纯是为了挣钱,没有别的意思。
法院认为,晓丽虽系单身,但仍乐意与明知为有妇之夫的宋卫星进行不正当交往,具有过错。宋卫星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擅自将涉及晓丽的图片资料在公开的大众化网络上进行发布,有悖于关于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
经审查,宋卫星在网络平台上所发布的与晓丽有关的图片资料,无不雅及低俗的视频和照片,晓丽亦未举证证实宋卫星的行为给晓丽造成了损害后果及负面影响,故晓丽主张宋卫星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判决:限宋卫星立即停止侵害,不再在各类网络、媒体发布与晓丽有关的图片资料,并对已发布能够撤销的图片予以撤销;驳回晓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大家:
面对感情,要注意不逾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如果感情生变,即使做不到彼此祝福,也至少应该互不打扰,而不是闹到不可开交的局面,伤人伤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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