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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18日20时57分许,姜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某小区。在该小区11号楼前上坡处下车捡塑料管时,三轮电动车溜车与停放在11号楼门前停车位内的汽车发生剐蹭,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财产损失,万幸的是无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员向某报警,交警部门对该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向某无责任。但向某并非车主,车辆登记车主为丁某,事故发生期间是向某在使用。
事故照片显示,姜某的三轮电动车前轮与丁某小汽车的前保险杠左下方格栅相撞,未接触其他部位。事故发生后,车辆送至汽修服务部修理,喷漆、安装费和运费共花费770元。其余从汽车配件部购买,前保险杠焊接总成*原厂售价1480元、前保险杠下格栅*原厂售价300元、装饰条*L/原厂售价200元、散热器格栅总成*原厂售价1250元,四配件是分开的。丁某申请了诉讼保全,支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500元,申请的保全金额为4000元。 丁某修完车后,请求姜某承担修车费用,承担财产损失,但遭到对方拒绝。丁某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庭审中,姜某辩称,四千元的维修费不予认可。姜某自己的车溜车是原因,但丁某的车是错位停放,仅前保险杠碰了一下。他并非故意的,声称最多赔偿200元。
律师观点,姜某未对电动车做到谨慎管理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和财产损失,虽然被告无故意,但存在过失,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被告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车辆损失的数额,原告提供的事故照片以及其当庭陈述,可相互佐证系被告电动车前轮与原告车辆前保险杠左下方前保险杠下格栅相撞,仅需更换原告提交的购买清单上的前保险杠下格栅、装饰条,故原告主张的修理费770元、购买的前保险杠下格栅售价300元、购买的装饰条200元损失共计1270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电动车碰撞损坏到原告车辆前保险杠焊接总成、散热器格栅总成的情况,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部分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姜某关于原告方存在过错的答辩意见,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500元,原告申请的担保金额为4000元,根据因被告行为致原告损失数额所占比例情况,支付的保险费158.75元可认定为原告财产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其余保险费341.25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丁某车辆维修费1270元;
二、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丁某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58.75元;
三、驳回原告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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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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