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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事件
孙媛(文中均为化名)经营着一家手机店。2019年8月31日,臧洪从孙媛处购买手机,臧洪因无力支付又急于使用手机,两人协商后同意一个月以后支付。随后,臧洪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孙媛,欠条载明:如未按照约定时间偿还,愿付违约金100元/月。到期后臧洪始终未偿还手机欠款。孙媛不清楚1200元的手机欠款是否可以诉至法院,于是咨询了民事纠纷律师:自己能否请求法院判令将臧洪欠自己的1200元降低至800元及要求臧洪支付违约金200元、保险费300元。民事纠纷律师在了解了事情的始末后指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媛在庭审中将其主张的手机款由1200元减少为800元,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孙媛可主张的手机款800元。
关于主张的200元违约金,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如未按照约定时间偿还,愿付违约金100元/月,该违约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臧洪亦予以认可,故可主张。
关于主张的保险费300元,是孙媛办理诉前财产保全的产生的合理费用,臧洪予以认可,故可主张。
在得到民事纠纷律师的解答后,苏媛根据民事纠纷律师的建议将臧洪诉至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臧洪支付手机款800元及违约金200元、保险费3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臧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孙媛支付手机款800元及违约金200元,合计1000元。
二、被告臧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孙媛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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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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