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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水库电鱼身亡 管理局被判赔20万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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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电鱼是一项非常危险的活动,由此引发的安全问题,按理说完全是行为人“咎由自取”,不过近日湖南某法院却判决水库管理局赔偿电鱼时身亡人的家属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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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雄(化名)和李冬(化名)是一对兄弟,由于父亲是渔民的缘故,二人小时候经常下河捕鱼、摸田螺。2020年8月31日,李雄得知当地引水坝放水后,便邀请弟弟重温童年,可没想到就是这一决定最终酿成了悲剧。

  当天,李雄骑摩托车载着李冬到父亲家拿上电鱼设备,于10时30分左右进入水库管理局单位院内,而后从院内的小门进入引水坝,来到发电站门前连接电鱼设备。期间,水库管理局负责发电站运行的工作人员还与正在插电的兄弟二人攀谈了几句。

  当时,在引水坝前水中的不仅有李雄、李冬兄弟俩,几名外来人员以及水库管理局的几名员工都在坝底摸田螺。李雄独自电鱼在接近桥底位置时被电击,倒在水面上。李冬发现后,大声呼喊,在坝内附近距离十余米的测量人员赶去用测量尺拨开电源线,水库管理局的调度室值班人员扛起木梯同李冬等人将李雄拖上岸边进行抢救。然而,他们终究没能赛过死神,李雄经120抢救无效后死亡。

  李雄的家属认为,水库管理局存在管理漏洞与李雄在水库引水坝触电身亡脱不了干系。而水库管理局方面认为此次悲剧的发生完全是李雄的个人过错,当时管理局外大门关闭,是李雄私自打开小门不告而进;门柱上有“严禁攀爬、闲人免入”的警示牌,引水坝上两处设置有“严禁攀爬、禁止游泳”警示牌,除此之外,发电站门口、栅栏等处都设置了多个警示牌,由此,管理局已经充分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双方各执一词,在争论无果后,李雄的家属将水库管理局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水库管理局对李雄的死亡后果是否有过错,是否承担责任,双方的责任如何划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文化、娱乐、休息、旅游等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公共建筑、场所和设施的总称,如公园、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本案事发区域为水库管理局灌溉蓄水用的引水坝,系水库管理局管理的内部生产区域,为封闭场所,不是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在该区域内受到的损害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但与对进入公共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别,水库管理局有阻止他人进入该区域的义务。本案事发时,坝内正在测量作业,但水库管理局有员工在坝内摸田螺,除李雄、李冬外,还有外来人员带电鱼设备进入。水库管理局没能有效阻止无关人员进入,致使李雄等人进入坝内。且,有工作人员看着李雄连接电鱼设备,在李雄下水后也不予制止,水库管理局在安全防范和管理上存在疏忽,有一定过错,故应当对李雄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此次电鱼进入引水坝内时没有遇见水库管理局人员,未遭遇阻拦,不表明取得水库管理局同意。《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李雄违法电鱼,漠视自身和他人安全,将自己置身于危险境地,并因此被电击身亡,其自身有重大过错,且导致其死亡并非水库管理局引水坝区域内的危险因素所致,水库管理局的员工对李雄及时进行了救助,为此,对于李雄死亡的后果,应由李雄承担主要责任,水库管理局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情形,认定水库管理局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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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定李雄家属的各项损失为:丧葬费4万元,死亡赔偿金91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10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水库管理局赔偿李雄家属损失20万元。

  李雄的家属虽然拿到了部分赔偿,但他们却永远地失去了至亲。本案的悲剧之所以发生,归根结底还是李雄心存侥幸、漠视法律、漠视安全,维护人身安全不能光靠管理者尽责,更要求当事人自己小心谨慎。在此,要提醒大家,安全无小事,警钟要长鸣。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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