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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债权人转让合同纠纷案胜诉

2025-02-21 09:56:15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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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圳的舜玉公司与平张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平张公司将对竹盐分公司享有的债权一并转让给舜玉公司,债权组成内容包括:工程款227万余元、利息及违约金。2023年4月,平张公司向竹盐分公司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函》,将此事告知了竹盐分公司。

时过一年,竹盐分公司迟迟没有还款,舜玉公司经多次催促仍未得到反馈。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舜玉公司向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指派律师李虹、江昊晨代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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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指派后,冠领律师从《债权转让协议》入手了解案情,第一时间向竹盐分公司发函沟通,希望双方能和平解决此事。不料,竹盐分公司却称自己是由A公司设立并完全控制,案涉项目涉及的实际洽谈、签订、履行主体一直是A公司跟进,所以应由A公司承担责任。

经过数小时的交涉,竹盐分公司多样的辩词让双方的关系陷入僵局。冠领律师察觉此事难以调和,便以竹盐分公司以及竹盐公司为被告,平张公司、A公司以及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的B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竹盐公司、竹盐分公司坚称:

竹盐分公司的实际控制方是A公司,案涉债权转让通知程序存在瑕疵,舜玉公司没有提供合同以及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施工证明、工程量确认文件等,且工程结算文件缺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面对重重抗辩,冠领律师抽丝剥茧,直击案件核心:

首先,对方以“无合同、无结算确认”为由否认欠款事实。冠领律师以调取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书》为依据,主张虽无竹盐分公司盖章,但结合竹盐分公司委托B公司审计的合同、支付20万元工程款的银行流水,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另外,平张公司与舜玉公司的转让协议、邮件及微信通知记录,足以佐证债权转让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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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针对对方转嫁责任的辩词,冠领律师厘清法律关系指出:竹盐分公司工商登记明确其隶属于竹盐公司,依《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且竹盐公司与B公司的合作模式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舜玉公司。

最后,冠领律师指出,即使债权转让通知存在瑕疵,但起诉行为本身已构成有效通知,竹盐公司及竹盐分公司已经知晓该债权转让行为。

冠领律师全面、直击案件核心的观点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竹盐分公司向舜玉公司支付227万余元及利息,竹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我本来以为就是简单的债权转让,没想到给自己惹了这么大麻烦。太感谢你们了,帮我解决了遗留债务!”案件胜诉后,舜玉公司负责人向冠领律师真挚地表达感谢。通过此案提醒大家,涉及法律问题的事件一定要多加谨慎,切勿因一时疏忽追悔莫及。(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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