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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1:08:06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王东静(化名)是北京西城人,2006年10月与朋友一起在北京大兴合伙开设了一家名为恒华的公司,她持有30%的股份。恒华公司注册资本颇为雄厚,王东静按照其持股比例实缴出资150万元,她的名字明明白白地列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上,从法律层面而言,她理当享有股东的所有权利。但实际的状况却与法律规定的情况相去甚远,存在着极大的反差。
随着岁月的流转,恒华公司的经营态势逐渐走向下坡路。王东静作为公司的股东,本应深度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之中,对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形以及财务状况有着清晰的了解。但恒华公司从未向王东静透露过任何有关经营管理或者财务方面的信息,更不要说向她进行分红了。王东静在这种情况下,深切地感受到自己所谓的股东权利不过是一纸空文,她就像一个置身事外的“旁观者”,对公司的经营现状几乎处于完全蒙昧的状态。
在这种被动的局面下,王东静决定不再坐以待毙,而是要积极地采取行动来揭开恒华公司背后隐藏的秘密。在2023年12月20日和2023年12月27日这两个时间节点,她先后两次向恒华公司发送了申请书。这份申请书内容详实,明确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等重要的公司资料。这些资料对于股东了解公司运营情况至关重要,是股东行使监督权、参与公司治理的关键依据。可是,让王东静感到震惊的是,恒华公司对她的申请置若罔闻,并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给予她哪怕一丝一毫的答复。
面对公司如此冷漠的态度和公然的无视,王东静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极为严重的侵害。经过慎重的考虑,她来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律所经研判,指派兰瑞刚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了调查工作。律师首先审查了王东静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证据,确认了王东静作为股东的合法地位以及她所遭受的权益侵害。随后,冠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判令恒华公司履行股东知情权,提供王东静所要求查阅的公司资料,并要求公司对王东静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法庭上,冠领律师有力地阐述了王东静的立场,强调了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以及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律师指出: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王东静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以及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王东静在起诉前已经向恒华公司注册地址邮寄了查阅申请,恒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王东静存有法律上所规定的“不正当目的”情形,并因行使股东知情权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恒华公司应依法提供相关资料供王东静查阅、复制。
最终经审理,法院认可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王东静查阅、复制恒华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不仅为王东静讨回了公道,也为其他股东维护自身权益树立了良好的法律先例。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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