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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商标案终审宣判:最高法维持原判,系列商标归天丝医药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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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刘名洋)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红牛”商标权权属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红牛公司“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红牛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利”的请求,明确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为红牛系列商标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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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对此发表声明称,将进一步审慎研判,或申请再审及提请抗诉。

红牛“商标战”二审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显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或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此外,请求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承担一审及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之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又将上诉请求变更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审理,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承担该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书显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被驳回,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明确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为红牛系列商标的所有者。

针对红牛商标权之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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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方面表示,其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于 2016 年 10 月 6 日到期,到期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仍然在非法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造成对其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于1月6日发布声明称,将进一步审慎研判,或申请再审及提请抗诉。

最高法认为“50年独占使用权”协议真实性存疑

公开资料显示,红牛品牌由知名华人许书标先生于20世纪70年代创立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为红牛系列商标的所有人。

判决书中提到,1995年,为在中国生产经营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天丝公司与中国多家公司签订了“95年合资合同”,约定共同投资设立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天丝公司从1996年开始,多次授权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系列饮料,授权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6日。

授权到期后,天丝公司认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仍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是对其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此天丝公司发起商标侵权诉讼。作为反击,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为红牛商标权属之争将天丝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中,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天丝公司向其支付37.53亿元广告费。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之后,红牛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1月6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针对最高法判决发表的声明。

终审判决书显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认为,在与天丝公司签订“95年合资合同”的同时,还签署了“50年有效期协议书”,其享有红牛系列商标为期50年的独占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经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该协议书后又撤回,且一审和二审均未提供原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协议书原件,即使有中国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出具的确认函,该协议书真实性仍然存疑,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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