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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河南郑州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二审胜诉

2024-08-15 10:30:46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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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王兵兵律师代理的河南郑州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经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限期分别支付三名上诉人(一审原告、委托人)各3.6万元。

罗蔓菁(化名)是河南省郑州市某村村民。1997年1月,她经招赘与外村一男子举行了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子一女。孩子刚出生时,户籍随父亲登记在了外村,到了2006年3月,两个孩子的户籍都迁入了罗蔓菁所在的村小组。

冠领律师代理河南郑州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二审胜诉

2018年7月,村小组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进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与确认工作。村委会认为,罗蔓菁一家在村外靠近镇子的地方经营一家摩托车修理店,平时也不在村里居住生活,因此不属于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

此后逢年过节,村委会都会按每户人口给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各项福利待遇,但却始终没有罗蔓菁母子三人的份。罗蔓菁认为她自出生起便是本村的人,户口更是从来没有迁出过,凭什么要把她排除在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之外?

然而任由罗蔓菁向村委会多番申请,她的“村民资格”却始终得不到认可。备感委屈的罗蔓菁见沟通无果,于是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为她和孩子争取应得的权益。为此她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王兵兵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罗蔓菁的诉求后,代理她和孩子向法院提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之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罗蔓菁母子均未被确定为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无权请求支付相应村民待遇,故判决驳回了罗蔓菁母子的诉讼请求。

罗蔓菁对一审判决不服,继续委托冠领律师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冠领律师提交了大量一审法院曾作出的生效判决,指出一审法院在案情类似的情况下,均确认了相关人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对罗蔓菁母子却“同案不同判”。

冠领律师还提出:罗蔓菁从出生至今户口一直在村小组,其结婚后户口未迁出,与村小组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已经依法取得了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亦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地是她最终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罗蔓菁请求村小组支付村民待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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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虽然罗蔓菁的子女原户籍为外村,但均于2006年3月迁入了村小组,此后也一直在本村生活,与村小组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虽然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导致他们从户口迁入后无法取得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他们跟随母亲罗蔓菁生活,也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村小组的承包地也是罗蔓菁子女最终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他们同样有权要求村小组支付村民待遇。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村小组限期分别支付罗蔓菁母子三人各3.6万元。

实践中,因为个体成员、集体组织及其他成员对村民资格存在不同认识、不同理解或认识不准确,经常造成分配农村集体财产时困难重重。本案中,冠领律师以户籍为基准,结合历史状况,对罗蔓菁母子的村民资格进行了界定,保障了他们日后的生活。须知尊重村民的自治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的村民资格,村委会作出的决策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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