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7171-888

专业团队

A N N O U N C N M E N T

选择冠领  胜诉共赢


400-7171-888

冠领律师代理北京丰台赠与合同纠纷案胜诉

2024-08-13 11:21:54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张婷婷律师、李冠松律师代理的北京丰台赠与合同纠纷案,经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告(委托人)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协议,被告限期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

2023年8月,李玉龙因女儿去国外上学需要固定资产评估,但他自己名下无房,于是向父母,即李平夫妇提出,希望“借用”二老名下一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进行过户验资使用,并与妻子冯鑫共同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

为了支持孙女的学业,李平夫妇毅然同意贡献出他们仅有的养老房。出于节省税费的考虑,全家人经商议后,决定采用买卖形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几天后,李平夫妇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冯鑫又拿出另外一份早已拟定好的合同,并称其是从工作人员处领取的制式文本。李平夫妇不疑有他,直接在第二份合同上也签了字,并配合冯鑫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冠领律师代理北京丰台赠与合同纠纷案胜诉

李玉龙一边感激父母的付出,一边加紧办理女儿的出国、入学事宜,谁知就在此时,事情发生了谁也预料不到的变化,冯鑫竟突然带着女儿回了内蒙古老家,并向李玉龙提出离婚,要求分割上述丰台区房产。

骤然与女儿失去联系后,李玉龙心急如焚,在多番要求冯鑫带回女儿无果后,他发动了当地的亲戚朋友一起找寻,经过一个多月的鸡飞狗跳后,才终于在当地某县城的一处出租屋内找到女儿。冯鑫却不依不饶,不仅继续阻挠女儿出国读书,还登门要赶李平夫妇出去,并称这是她的房屋,旁人无权居住。在见到李平夫妇拒绝搬离后,冯鑫还动手砸毁了屋中的家具,直到李平夫妇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方才停手。

面对民警的批评教育,冯鑫却全无悔过之心,反而拿出一份合同,表示该房系李平夫妇“自愿赠与”,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理应属于她的个人财产。李平夫妇定睛一看,发现该合同正是冯鑫曾拿来让二老签字的“制式合同”,但其内容却并非“买卖”,而是“赠与”。

李平夫妇这才察觉到被骗了,这一切都是冯鑫为了侵占房产而设的局。激愤之下,两人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能请专业律师帮助他们要回房屋。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张婷婷律师、李冠松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代理李平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他们与李玉龙、冯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根据《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说明李平夫妇、李玉龙、冯鑫并无买卖房屋真实意思,李玉龙、冯鑫也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冠领律师代理北京丰台赠与合同纠纷案胜诉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李平夫妇无法证明他们签订《赠与协议》是受欺诈、胁迫而为,故法院认定他们确实曾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

为了帮助李平夫妇切实收回房屋,维护他们的财产权益,冠领律师另辟蹊径,没有在《赠与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上与冯鑫扯皮,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交了报警记录、照片、视频、病历材料、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指出冯鑫存在毁损家中财物、损害老人身体健康、将孩子带离北京藏匿等行为,并据此向法院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根据《情况说明》等证据,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的原因系为孩子出国办理固定资产评估,现房屋过户后,冯鑫并未将房屋用于为孩子办理出国上学事宜。此外,冯鑫还给李平夫妇带来精神恐慌,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李平夫妇有权主张撤销赠与。

法院经审理后再次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7月作出判决:撤销李平夫妇与李玉龙、冯鑫签订的《赠与协议》,李玉龙、冯鑫限期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李平夫妇名下。

本案中,冠领律师挫败了冯鑫以欺骗方式侵占房屋的企图,妥善维护了李平夫妇的财产权益。在此提醒读者朋友,实践中发生这种事时,总有人因顾念亲情会拖着希望私下解决,但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会令损失扩大,如果房屋出现了多次被转移登记的情形,对其中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转移登记就很难被撤销,因此建议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

上一篇:冠领律师代理北京朝阳继承纠纷案胜诉

下一篇:冠领律师代理江苏南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103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