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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15日,孙某到某商场楼上办事,途经商场时意外摔伤。当日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于2021年7月21日出院,医生开具《诊断书》建议休息两周,然后复诊。此次事故的发生的原因是,商场经营场所的地面湿滑,且没有设警示标志,导致孙某在无防备的情况下摔伤。被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孙某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孙某曾数次与商场协商解决,但商场拒绝赔偿。孙某无奈诉至法院,依法维权,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孙某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9175.76元。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商场称,当时是由于部分家长到我们学校参与活动,因为一个孩子把水撒在地上了,没有及时把水擦干净,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当时保洁员正在处理,孙某路过摔倒,我方确实有责任。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经营场所地面有水湿滑,被告未及时妥善处理,且未事先告知并阻止孙某通行,导致孙某摔倒受伤住院,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应对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次事故造成孙某的损失有:孙某支出医疗费:3461.16元,护理费:148.35元/天(居民服务行业标准)×住院6天=890.1元,伙食补助费:50元/天×6天=300元,交通费:20元/天×6天=120元,合计:4771.26元,应由被告承担。关于孙某主张误工费一节,因未向法庭提供证明孙某收入减损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不予支持。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孙某孙某4771.26元。
二、驳回孙某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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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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