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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自助式保险卡”,理赔时以未履行告知义务拒赔?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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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大家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保险公司也据此推出了花样繁多的办理保险的方式。某保险公司就采用了一种“自助式保险卡”的方式,以电子保单的形式订立合同。2009年保险人小黄到刘继业所在的村子里做推广,刘继业觉得这个保险不错,于是交了100元保费,由小黄回到公司,代为激活保险卡。在填写被保险人职业时,小黄认为村里都是农民,刘继业应该也不例外。于是在没有询问刘继业的情况下,以“农民”为职业进行填写,将保险卡激活,保险责任期间为2009年5月16日0时至2010年5月15日24时止,指定保险受益人为刘继业之妻李梅,保险金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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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3月,刘继业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其妻来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刘继业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借口拒赔,因为据该险种要求,“营业用货车司机”不在承保范围内,若刘继业当时如实告知,将被系统拒绝承保。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且不退还保费。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说法合法吗?李梅到底能不能要到赔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据此可知,被保险人确有如何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的说法应当被得到支持吗?也不尽然。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订立保险时,应当对保险中合同条款有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只对业务员小黄说明了承保的职业分类,刘继业对此并不知情,小黄也未曾询问过刘继业的职业,就将保险卡代为激活。在此过程中,刘继业没有机会将其职业状况告知保险公司,因此刘继业并未违反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理赔一事僵持不下,最终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保险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说明义务,导致刘继业无法履行其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要求免除相应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受益人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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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在购买保险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说明义务,且依据保险法规定,该义务应为主动说明,即该义务的履行不以投保人的询问为前提。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除责任条款,保险人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投保人。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于保险人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且该内容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中,投保人故意不告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也可以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因过失没有告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但可以退还保费。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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