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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公告
北京市的吕先生,于2021年11月15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张丽娜、葛燊林律师担任离婚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11月15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精神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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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链接
离婚案件中的常见纠纷:
一、夫妻共同财产已明确约定的,如果一方反悔,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吗?
在家庭共有财产能够分割的情况下,先行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再签署离婚协议进行分割。若无法分割,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写明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分割,双方一致同意待可分割时,再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另行解决,避免后期因夫妻共同财产表述不清而引起争议。
若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明知且无异议的,应当认定双方就财产问题已经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即默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彼此之间不再享有和负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离婚协议中,对探望子女的权利约定不明,该怎么办?
探望权是一项长期存在的权利,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等特点,往往成为夫妻离婚后剪不断、理还乱的离愁。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失去抚养权的一方虽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他们依法享有探望权。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探望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频率,并充分征询子女的意愿,确定符合实际、易于操作、各方均同意的探视方案。直接抚养人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避免通过强制执行等冲突性方式解决探望权纠纷,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必要的身心伤害。如果探望的方式和时间没有遵循以上原则,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探望时间和方式。
律师简介
张丽娜,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一直从事公司、民商事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维权诉讼领域的法律服务领域,并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办理案件数百件。
张律师在公司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领域、商标侵权、确权领域、专利侵权、确权案件、特许经营领域诉讼、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构筑了资深律师的影响力。
经典诉讼案例:
1、“滴滴吧”商标无效行政诉讼案
2、“钉钉”商标无效行政诉讼案
3、奥洛菲化妆瓶 外观设计侵权诉讼案
4、童车专利无效,专利侵权诉讼案
5、孙膑故里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6、奥克斯空调反不正当竞争诉讼案
7、红星美凯龙香港商标撤销商标注册案
8、巴布豆商标侵权案
撰稿人:朱嘉琪
文章类型:C
审核人: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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