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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胜诉

2024-06-01 11:43:08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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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魏冰律师代理的广东深圳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经由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一限期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委托人)作为被告一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2017年1月,李翰文(化名)与位于深圳的景业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在签订了一份《执行董事服务协定》后被指派到旗下某科技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被登记为该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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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执行董事服务协定》到期,景业公司也未再与李翰文续签新的协定。李翰文遂通知科技公司就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进行变更登记,然而双方经多次沟通,科技公司却始终不办理前述变更登记事宜。他向景业公司反映此事,也未得到任何答复。

2023年8月,景业公司开具股东大会作出批准,罢免了李翰文的董事职务,李翰文遂从景业公司离职,不再担任该公司的任何职务。然而科技公司始终未变更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导致其在涉诉时,对李翰文的信用、就业、生活等都造成了较大影响。

李翰文不堪其扰,于是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帮助他尽快了结此事。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魏冰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根据《成员转移结算书》等文件发现,景业公司与李翰文之间的终止受雇日期为2023年7月31日,并据此代理李翰文向景业公司、科技公司邮寄了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函告。然而邮件石沉大海,两公司都没有作出任何表示。

冠领律师随后代理李翰文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

首先,企业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现李翰文与科技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他也不是科技公司的股东,且他与景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故可以认定李翰文与科技公司不具有实质性关联。

其次,李翰文与景业公司约定的执行董事服务期限已届满,并已函告两公司及时办理相关工商信息变更,但科技公司经催告仍未办理变更登记,明显违背了民事主体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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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李翰文与科技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受托担任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民法典规定,李翰文有权要求解除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最后,李翰文作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难以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内部救济途径解决公司可能出现的问题,而科技公司仍继续将他作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并要求他承担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4月作出判决:科技公司限期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李翰文作为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冠领律师随后向科技公司提出:如不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人选,则其可能存在因登记事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被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以此敦促科技公司认真对待,尽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事项。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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