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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潜心研究十几年的东西被别人“拿走”,无论是谁都难以接受,更何况被侵权人还申请了专利。近日,四川某法院对一起专利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在与被侵权人的产品的配料、味道、外观几乎一致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因没有能力证明制作方法一致,还是败诉了。
刘向北(化名)家里几代祖辈都是有名的中式糕点师,因自小耳濡目染,他学得了祖传的好手艺。他们家做得最好、最出名的当属沙琪玛,不过,会做沙琪玛的店太多了,如何能从众多里同行中脱颖而出,是刘向北接手家里的店铺后一直思索的问题。从2004年起,刘向北就一直尝试改进、创新沙琪玛的做法。功夫不负有心人,他终于做出了与别家都不一样并且广受食客喜爱的“苦荞沙琪玛”。2017年,刘向北就这种制作方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其中载明:1为沙琪玛的制备方法;权利人要求其他人以8为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备而得的沙琪玛。
2020年,有消费者发现一家名叫温华公司(化名)的食品商,生产的沙琪玛与刘向北制作的沙琪玛无论是从外观、味道还是名称上都几乎一样。刘向北得知后便以公证保全的方式从商店购买了温华公司生产的沙琪玛,检验后发现两种产品配料几乎一致。刘向北遂将温华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保护原告方的专利权,责令温华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刘向北请求保护的是其专利书规定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1为方法特征,权利要求8为产品特征。权利要求8虽然是独立权利要求,但其援引了权利要求1并呈现了权利要求1的方法,是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而得到的当然结果。也就是说,当实施了权利要求1的方法时,权利要求8的产品就自然存在了。
对方法特征的审查就是对产品特征的审查,所以,刘向北至少应证明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制备步骤能够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得到体现,才能初步说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有可能与涉案专利方法相同,在此基础上才可能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的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温华公司证明其制备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
但在庭审中,温华公司出示的沙琪玛制备方法和刘向北专利中记载的不一样,而刘向北也没有证据证明温华公司是采用了专利保护的制备方法。因此,法院无法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
最终,因刘向北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驳回了刘向北的诉讼请求。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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