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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发展迅猛。但是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今天我们来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教您施工过程遇纠纷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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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A公司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后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由C公司负责该项目内外墙保暖系统工程。在质保期内房屋外墙保暖层发生脱落情况,一直未得到修复,A公司暂扣质保金25%,与B公司约定在问题解决后支付。
2021年5月王先生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将B公司诉至法院、C公司为第三人,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诉讼过程中王先生将A公司补充起诉为被告,要求在剩余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发包与总承包关系,天房公司与C公司之间是承包与分包关系,A公司与王先生未签订合同,不具有合同关系;若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则需证明王先生为实际施工人。
庭审过程中,王先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为建设项目实施投入了设备和建材以及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天房和C公司同意汇A公司意见,均不认可王先生的主张。涉案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尚未届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涉案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未满5年。其次,涉诉项目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未得到解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中,王先生主体身份的选择有瑕疵,若其以被挂靠人身份提起诉讼,应当取得被挂靠人授权,若其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王先生与C公司未订立合同,仅凭通话录音难以证明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要求A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缺少法律依据。
建设单位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动解决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如有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
撰稿人:吕德祥
文章类型:民商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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