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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公告
北京市陈先生,于2021年11月10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尚炳起律师担任其居住使用权纠纷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11月12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素养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咨询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代理律师介绍
尚炳起,男,汉族,中共党员,曾任某环保工程公司法务经理,现就职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擅长民商事领域的诉讼业务。
执业领域:
主要从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致力于为客户解决各类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及租赁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民事侵权纠纷、劳动争议、股权转让等公司类纠纷。
部分代理案件:
1.北京市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2.广东省谭某离婚纠纷案;
3.北京市尚某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案;
4.北京市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5.黑龙江省蒋某、河北省任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6.北京市某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
7.北京市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某银行北京分行与李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5.某信托公司某信托计划资产包尽职调查法律意见
6.北京某公司与天津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行政执行一案
7.某银行北京分行与胡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8.参与某证券公司与广州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的诉讼及执行工作
9.某银行北京分行与鲁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0.江苏省盐城市李女士集体土地房屋确认拆除违法案
撰稿人:刘力珮
文章类型:委托公告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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