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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相关挖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挖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故事:
2015年6月,为进行生产经营,张晨春与荣昌设备租赁公司签订了《挖掘机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荣昌公司出租3台挖机设备,月租金5万元,按月支付,支付满12个月后,挖机所有权便归张晨春。
合同签订后,前几个月张晨春都按月支付了租金,但从第10个月开始,由于资金紧张便不再支付剩余的租金。荣昌公司几经催讨均无功而返。
于是荣昌公司要求张晨春返还挖机设备,但张晨春却认为,自己只欠少量租金未付,不同意返还设备。
那么,在这起挖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中,张晨春应该返还设备吗?
律师认为:
在这起挖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中,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且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的,可以收回租赁物。
但同时,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是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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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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