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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9年1月至同年9月间,梁某在电器公司处从事设备维修工作,约定每月工资5500元,电器公司在此期间均未支付工资,今年5月,电器公司向梁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拖欠梁某工资49.500元。此前电器公司曾承诺收款后支付梁某工资,但至今未果,产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前所述。电器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梁某在电器公司单位从事设备维修工作,期间因电器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工资一直拖欠未付。2021年5月5日,电器公司向梁某出具一份工资欠条,记载电器公司拖欠梁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共9个月的工资,合计49.500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目前无证据显示电器公司出具欠条后曾向梁某支付过相关报酬。以上事实,由梁某提供的考勤表、公司工作证明书、工资欠条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并经本院查证属实。
律师观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债务应当清偿。梁某于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间在电器公司处从事设备维修工作,电器公司于2021年5月5日向梁某出具欠条证明拖欠工资的时间及拖欠的金额,目前未有证据佐证电器公司出具工资欠条后向梁某支付过相应款项。故梁某要求电器公司支付拖欠工资49.5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电器公司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某梁某工资款49.500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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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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