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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自从醉酒驾车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也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但张建军饮酒后并未驾车,却也被以危险驾驶罪处以拘役的刑罚,这又是为什么呢?
今年6月,张建军与朋友吃饭时听说附近开了一家新的KTV,便电话邀请多名朋友一同驾车前往,丝毫不顾已经大量饮酒的事实。到达KTV后,几人继续饮酒娱乐,直至次日凌晨时分才各自回家。张建军是个生意人,平日时常需要应酬,再加上他本身也是一个喜欢热闹的人,因此结交了不少酒肉朋友。
此时,张建军自觉头昏脑涨,已无法自行驾车回家。而同行的朋友刘成见他如此,便提出他饮酒不多,可以开车送张建军回家,于是张建军便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了刘成。
经鉴定,刘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23mg/100ml,已经达到醉驾标准,随后二人双双被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起诉。经法院审理,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和两个月的刑期并处罚金。而刘成开车搭载着张建军刚上路没多久,便因酒意上头,身体不受控制的将车子撞上了路边的护栏,随后被执勤交警查获。
对此,张建军颇为不解,自己明明并未醉酒驾车,为何也会涉嫌危险驾驶呢?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喝酒不开车”的观念也成为了大多数人的共识,但对于不开车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却缺乏了解。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醉酒驾车外,以下几种情形也会涉嫌危险驾驶罪:
第一,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然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
第二,明知他人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其驾驶机动车辆;
第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的。
与此同时,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且帮助犯的行为定性从属于实行犯。
冠领律师提醒:在本案中,张建军明知刘成也大量饮酒,仍然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他,并让其载自己回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理应接受法律处罚。
司机饮酒后,会带来触觉、视觉、判断能力、识别能力、反应能力的下降,极易诱发交通事故,威胁自己及身边人的生命安全,一次醉酒驾驶,很有可能拆散一个家庭。据公安部数据显示: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车有关。
作为驾驶人,我们不仅应当从我做起,拒绝酒驾,同时在看到他人意图酒驾时,也应及时劝阻,避免危险的发生。酒驾带来的悲剧我们已经听得足够多了,拒绝酒驾,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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