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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错价格”能不能成为商家要求消费者退款的理由?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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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值双十一购物节,广告促销铺天盖地。此前,微博热搜报道了“元气森林被‘薅羊毛’损失200万”事件,今天冠领律师分享另一起相似的购物纠纷,而这次更离谱的是男子赵军(化名)以8000元的价格拍下一辆奔驰二手车。

  某汽车公司在淘宝平台经营一家二手车交易店铺。去年的11月11日,赵军正在网上购物,无意间看到该店铺正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一辆奔驰二手车。价格如此优惠,让赵军没有一丝犹豫便拍下。拍下后不久,店铺客服联系了赵军,称该车没有库存,已经不再售卖,希望赵军退款。赵军拒绝了商家的要求,几经沟通,双方仍未就赔偿达成共识。2020年12月25日,双方就赔偿方案诉诸诉讼解决。

  一审中,店铺方表示,赵军在双十一期间购买的车辆,店铺标注的8000元价格是车的预付金,只是由于淘宝系统故障,才导致公司将整车价格标注错误。现在车辆已经售出,无法完成交付。但赵军却认为,自己的购买流程并无问题,现因卖方原因导致无法交付车辆,卖方应承担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一审中,法院指出双方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汽车公司赔付赵军20万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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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冠领律师以案普法:

  1、“标错价格”,能不能成为商家要求消费者退款的理由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当消费者下单时,消费者与商家的网络购物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至于商家标错价格的目的是不慎还是刷单吸引消费者,已经不重要了。从法律角度看,商家发布拍卖信息已经具备要约条件,在消费者购买并支付时合同就已经成立,商家应当按照约定交付商品。商家如果拒绝发货,就是违反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商家能不能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理由撤销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商家可以主张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撤销合同,但是如果发生纠纷,可以诉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是否能够撤销合同。在确认之前,商家应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拒绝发货。如果商家拿不出证据证明是其意思表示错误的话,那么法院不会支持撤销合同。

  冠领律师在此提示各位消费者,如果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及时保留好聊天记录或者交易截图,以便维权。

  撰稿人: 吕德祥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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