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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商标纠纷律师分享商标的使用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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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事务所商标纠纷律师在实践中发现,不少人对商标注册并不很了解。其实,商标法规定了一些不得注册的情况。

  接下来,冠领律师事务所商标纠纷律师举例说明以下情况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但需要告知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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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希望将“小米”注册在其销售的小米商品上。《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内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甲公司希望将产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存在不予注册的情形。

  乙公司希望将气味注册在其香水商品上。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气味不属于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情形。

  丙公司希望将“红十字”注册在其手机商品上。“红十字”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可以使用。

  商标纠纷律师还举了一例:丁公司希望将张某画的一幅油画百合注册为香料产品的商标。《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丁公司希望注册的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为商标,未获得在先权利人的同意。因此,不得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提前告知存在不予注册的情形。

  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商标纠纷律师。

  撰稿人:王晨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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