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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任律师 ·在线答疑
专业问题简单化
薛先生 本期在线提问网友 任律师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薛先生:任律师,您好!我想请教您关于恋爱期间金钱往来的法律问题。
任律师:你好,薛先生,请说说你的问题。
薛先生:2019年下半年,我在广东做生意时,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女大学生,她叫高雅。随后,我们在微信上相聊甚欢,于2020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在我们两个人恋爱期间,我多次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向高雅转账56万余元,高雅也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我转回27万余元。
任律师:为了向恋爱对象表达自己的诚意,恋爱期间互赠礼物或有金额较大的转账往来是正常的。你提到的这些转账往来,一般都是有账单记录的。
薛先生:是的,我们当时感情很好,眼看订婚在即,我就在一家汽车公司出资购置了一台车并购买了车险,随后我将车辆登记在高雅名下。但是今年8月底,我们因为一些问题分手了,闹得有些不欢而散。现在感情没了,我想让高雅归还28万余元及购买车辆和保险费用23万余元。高雅非但不把钱还给我,还大骂了我一顿。我没想到这个女人年纪轻轻竟然如此白眼狼,如今已经没有丝毫旧情可顾念,我想要回我之前给她的钱,请问任律师,我该怎么做?
任律师:如果你能提供证据证明你是因订婚和结婚进行的以上赠与行为,一般情况下,法院可以将这种婚前赠与的行为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条件不成立时,赠与行为也就不成立,受赠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受赠财产。
薛先生:那么,我能否要求返还购车款和车险费用?
任律师:只有在车辆灭失的情况下,同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已灭失,你才能请求返还购车款。但你可以要求返还车辆,因为你购买的汽车登记在高雅名下的赠与行为也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高雅应返还赠与车辆,也有义务配合你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薛先生:原来是这样,我明白了。
任律师:车辆保险费系车辆上路行驶使用必须支付的费用,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应当要求返还。所以,你请求返还购车款和车辆保险费,法院可能不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薛先生:任律师,我还想知道,如果选择打官司,我想要回的钱款能否全部如愿得到?
任律师:法院在判决时,应该会兼顾适当维护女方权益,判决结果并不一定完全与你预期的金额一致。此外,在准备诉讼时,建议你尽量搜集证据,如当初购物的资金转账证明、发票,能够证明赠送行为与婚约之间存在联系的短信、聊天记录等。
薛先生:好的,谢谢您,任律师!
任律师:不客气。
撰稿人:王晨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段光平
审核律师: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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