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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购销合同纠纷,看他人如何维权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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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五公司(化名)与惠军公司(化名)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四五公司向惠军公司提供变位框地梁等产品。四五公司为证明其与惠军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货款金额,举证了四五公司(供方)与惠军公司(需方)于2020年6月16日签订的工《业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1)一份,该合同由四五公司在供方落款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在需方落款处加盖有惠军公司字样的印章并由池某签名确认。四五公司述称,其与惠军公司签订上述购销合同1后已履行供货义务并于2020年8月5日向惠军公司开具供货金额90516元的增值税发票,但惠军公司仅于2020年8月13日、同年9月4日分别向四五公司转账40800元、5000元。对此,四五公司举证了增值税发票1张及网银转账凭证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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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上述证据,惠军公司质证称,对购销合同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公司从未使用过生产专用章,合同签字人曾是惠军公司的工作人员,担任生产负责人,但其无权代表惠军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且其已于2020年7月后离开惠军公司;对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且惠军公司已认证抵扣,对2份网银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因惠军公司经营期间有两个银行账户,该公司时任工作人员池某等人也控制一个银行账户,亦可对外付款,上述2笔付款均未由惠军公司现工作人员经手,故其对付款情况并不清楚。

  法院认为,四五公司与惠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于购销合同1.惠军公司虽否认该合同上加盖的生产专用章的真实性,但合同的签订人池某当时系惠军公司生产负责人,惠军公司对四五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抵扣并于2020年8月13日、同年9月4日支付部分货款40800元、5000元,上述行为应视为惠军公司对合同关系及收货事实的确认。惠军公司否认购销合同1的真实性,与事实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四五公司现主张惠军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惠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四五公司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更多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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