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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口头协议达成买卖,产生的合同纠纷如何进行追款?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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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人物关系:原告:王某;被告:于某;被告:夏某

  二被告系工程合伙人,原被告之间存在砂石料买卖合同关系。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10日,二被告在原告处采购砂石料。2012年10月27日,被告于某向原告出具了砂石料统计表,确认共产生砂石料款110500元。针对该笔砂石料款,原告陆续收到二被告砂石料款65000元,尚欠45500元。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期间,二被告在原告处采购砂石料,工地库管员在砂石料收据及入库单上签字确认,该期间产生砂石料款36528元未付。2013年,二被告仍在原告处采购砂石料。2015年1月29日,工地库管员向原告出具砂石料统计表,确认产生砂石料款91600元。针对该笔砂石料款,原告陆续收到二被告砂石料款90000元,尚欠1600元未付。经核算,上述拖欠的砂石料款共计83628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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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口头达成了砂石料采购协议,原告已向二被告履行了供应砂石料的义务,二被告亦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砂石料款,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于某认可拖欠原告砂石料款的事实,且就欠付原告的砂石料款出具了统计表,工地库管人员亦向原告出具了砂石料统计表,并在砂石料收据、入库单上签字确认。另外,在法院与被告夏某电话通话的过程中,其亦表示存在拖欠原告砂石料款的情况。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二被告对于拖欠原告砂石料款的陈述,二被告应共同给付拖欠原告的砂石料款83628元。关于利息,原告最后一次收到砂石料款的时间在2015年9月26日,原告主张以剩余砂石料款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持。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某、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某砂石料款83628元,并赔偿其相应利息损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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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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