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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董某与王某在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时属于朋友关系。2018年,王某向董某提出装修王某在xx学校附近的一处房屋,董某主要负责批墙、吊顶、门窗、壁柜、集成吊顶等各项装修工程。双方商定工程总价为35000.装修开始时王某向董某支付了10000元,后在装修期间又支付了5000元,装修完成后在2020年7月3日支付了1000元,剩余19000未支付。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合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王某与原告董某口头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拖欠原告董某建设工程款项2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在卷作证,原告在完成建设工程之后,被告王某应当尽到支付剩余款项的义务,原告董某自认被告已给付1000元工程款项被告王某应再支付原告董某工程款项19000元,关于逾期利息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某剩余工程款项1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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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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