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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6年11月29日,陈某与紫升公司(化名)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陈某租赁奥迪、帕萨特汽车,每月租金5000元。2017年3月13日紫升公司、陈某双方对账确认陈某尚欠紫升公司车辆租赁费13000元,为此陈某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有陈某欠紫东车行(张锦波)车辆租赁费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经协商定于2017年5月1日前一次付清,如不能一次结清,超过日起将按每日百分之一加收利息。欠款人:陈某2017年3月13日”。有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之后陈某继续租赁紫升公司车辆,2017年7月20日紫升公司、陈某双方对账确认陈某又拖欠紫升公司车辆租赁费16000元,又为紫升公司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张锦波壹万陆仟元整(¥16000)(附还款日十月一日)欠款人:陈某2017年7月20日”。有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8年2月15日至2020年1月23日间,陈某分10次向紫升公司支付车辆租赁费共计10800元,但仍欠紫升公司车辆租赁费18200元。有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律师认为,紫升公司提供紫升公司、陈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陈某为紫升公司出具的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紫升公司、陈某间汽车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陈某拖欠紫升公司车辆租赁费事实成立。紫升公司已按约定将租赁车辆交付陈某使用,陈某即应按约定支付汽车租赁费用,拖欠租赁费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紫升公司要求陈某给付租赁费及支付延迟履行滞纳金的诉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延迟履行滞纳金应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有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紫升公司张锦波车辆租赁费18200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滞纳金(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车辆租赁费182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有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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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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